有关执行主体变更的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改后,如今,再次迎来了修改.应该说,本次修改范围广、影响大,也引起了法律人及整个社会的关注,应该说,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正对执行程序,本次修改涉及的执行程序内容较少.笔者在实践当中,发现执行程序中,存在执行主体变更难的现象,在现实中难以解决,笔者提出对于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确定执行主体的,裁定中止执行,待主体确定后,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对于涉及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提交有关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后,方可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审查转让债权的对价。由于合同法规定了转让标的物需要支付对价,过低转让和过高转让,均存在恶意逃债,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故此,在裁定变更主体过程中,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必要时,可对债权人的转让行为予以公告,以避免人民法院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或麻烦。
民事诉讼法 执行主体 执行程序 立法建议
李宗胜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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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