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挂靠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挂靠经营可分为”开办型”挂靠和”提供型”挂靠.对挂靠案件的诉讼主体,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实践中情况复杂,做法不一.对挂靠案件当事人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失,实践中更是争议颇多.本文从法理和实务两个层面,分别对”开办型”挂靠案件和”提供型”挂靠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建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无法可依,避免各自为政,才能引导各级审判机关正确评判挂靠诉讼,化解挂靠纠纷,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
挂靠经营 诉讼主体 民事责任 法律规制
丁茂福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苏州
中文
31-36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