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前提分析--从一件以汇款凭证作为借款证据的借贷纠纷说起

大量的民间借贷关系,大都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往往,这些熟人都不会签订《借款合同》之类的书面协议,而仅仅签订一个”借条”,甚至”欠条”,作为借款的凭证.在这些”借条”或者”欠条”的内容里面,经常仅仅写明”借款”的数额,或者”欠款”的数额,却往往连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借款利息等基本的约定事项,都没有.因此,一旦发生”谈钱伤感情”的时候,这些熟人关系形成的”债权人”、”债务人”就”兵戎相见”,走上法庭,于是,选择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就成了债权人首要的一个问题.笔者正在承办的一个以汇款凭证作为“借款凭证”的所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典型的说明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管辖权方面存在的误区。按照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相关“借款”凭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以及“借条”、“欠条”,甚至“汇款凭证”等证据,确定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还是第二十四条,来确定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不仅考量法官的法律素养,也在考量法官的职业道德。

民间借贷 法律纠纷 管辖权 立法规制

杨培国

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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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