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深度链接引发的法律问题
随着日益进步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机关来说,应当认识到,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应当在对已有的审判经验整理的基础上,尽早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与应知”的认定标准。其中,总结两点: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主体,而只是在其“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才依照法规规定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的认定标准绝不仅仅限于权利人的“通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通知”,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如果存在前面所介绍的认定“应知”的几种情形,应当果断做出认定。定。由此可见我国已经重视到了加大保护信息网络传播的力度,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带动我国科技的进步。
信息网络传播权 深度链接服务 侵权责任 法律规制
王俊 杨培松
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苏州
中文
75-78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