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演职人员聘用合同性质及纠纷处理方式
近年来,我国演艺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演出行业也是新人辈出、佳片不断,但是在这样的一个表面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演职人员的生存环境出现了很多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本文正是基于通过讨论《合同》的性质来解决目前演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维权难题.ADR是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等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利于弱化并化解矛盾,修复和治愈社会生活关系,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能够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尤其在遇到新的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参考行业惯例、行业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提供一种灵活的解决方式,继而最大限度的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最终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
演职人员 聘用合同 法律性质 纠纷处理
饶进锋
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苏州
中文
84-87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