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遗产范围是否包括网络虚拟财产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必要性的分析,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并列举了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到继承法遗产范围的理由,若本次《继承法》修订能把“网络虚拟财产”列为遗产处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畴,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如普通财产一样被依法继承,这样的立法不仅紧跟时代步伐,及时将新生事物的规范管理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完善立法体系,更细致做到让百姓有法可依。但是我国尚未在民法通则中将“网络虚拟财产”引入、认可、界定为一种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应该通过基本法下定义的方式加以规范。基于此,《继承法》虽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其制约范畴,加以约束和调整,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但是该种立法方式违反立法规则,不利于法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亟待立法部门通过立法程序将“网络虚拟财产”确立为民法的基本法律概念,使作为特殊法的《继承法》可顺理成章的将其纳入到制约范畴,加以约束和调整。

继承法 遗产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 立法完善

王秀宏 杨姗姗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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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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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18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