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

我国现行《继承法》也日益凸显出其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特性.虽然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 9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遗嘱人的自由,但其与国外完善的特留份制度相比,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也使得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时常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现如今,特留份制度在世界上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纳.我国这一次的《继承法》修改草案中也提到了特留份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特留份权利人的主体范围、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扣减制度、特留份权利的丧失、特留份权利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对特留份制度进行系统的完善.

继承法 特留份制度 法律权利 立法完善

贾明军 王丹丹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苏州

中文

134-138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