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名为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实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避免的法律风险
近期高层多次表态,房地产调控不能动摇,其直接后果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囤积,无后续资金继续开发.尤其是从土地一级市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开发商面临重新洗牌的挑战.如何化解风险,走出低谷,是面临的首要任务.笔者结合自身的法律实践,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方式拟采用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方式为好,从合法、合规、防范股权转让的风险为切入点,有效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举措和解决机制.
国有土地 使用权 再转让方式 房地产项目 股权收购 法律风险
雷士国
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苏州
中文
139-144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