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商榷
上海市审计条例已于20 1 2年9月26日业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继北京市、海南省、宁厦回族自治区后出台的针对涉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又一个地方性法规.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并介绍了审计机关职能面临新挑战,施工企业为了防范法律风险,要充分利用条例中关于工程价款审计的表述,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第十四条即“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施工企业必须直面条例,在招投标、中标签约、合约履行中切实保护好自己。签于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无条件地采用“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计价模式,为了尽量减少施工企业后遗症,重申“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点实为必要。
审计机关 工程竣工 结算依据 立法完善
雷士国
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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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64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