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检讨--以家事代理权制度为视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所负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进行证据规则的运用?本文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并在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通过立法确立家事代理权制度。这样在处理民间借贷的纠纷时,如果只有夫或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或出具欠条),首先应当恪守的是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如果借贷数额较小或者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了借款属于日常生活用途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仍应当给予夫妻另一方的抗辩权。如果借贷数额较大,那么原则上应当否定家事代理权的适用,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借款实际上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至于借贷数额是否定性为“较小”,允许通晓法律、富有学识经验的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加以独立判断。

民间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 家事代理权制度

王哲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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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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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24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