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不能单一地出具“借条”、“欠条”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也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借款事实,就可以完成举证责任,必须尽可能地举出出借当时有关的证据,以便案件更趋向于“客观事实”,笔者通过几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结合对上述规定的理解,认为民间借贷出借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支付款项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据,证明计算方式及利息收取的证据,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原本依赖于熟人之间产生信赖的民间借贷已经变得相当复杂,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再简单的事情也可能出现极其复杂的局面,慎重对待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才能恪守当事人赋予的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 出借人 举证责任 合法权益
李宗胜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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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28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