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登记的审慎审查责任
我国公司登记的实践表明,单纯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都不符合我国的现状.《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实质审查原则,已悄然被司法审查确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审慎审查原则所取代.形式审查和对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审慎审查原则的基本内容,必要注意是该原则的灵魂.将公司股东确定为登记申请人,以及对虚假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给予必要惩处,是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审查制度的两条途径.
公司登记 审慎审查制度 路径规划 立法完善
蒲杰
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苏州
中文
256-261
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