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双重身份”问题研究

当合伙型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同时又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的股东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时,有限合伙人常常会借道普通合伙人之手间接地干预、甚至控制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这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经营管理的制度设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合伙企业法中要确立”揭开有限合伙人面纱”制度,即如果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双重身份”参与基金投资管理,就要”揭开有限合伙人面纱”,直接追究有限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人 双重身份 法律责任

聂孝红

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中文

17-25

2012-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