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理念革新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为对象
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监管理念革新的探讨,提出了放松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限制,认为应当放松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不以合格投资者为必要,重塑投资管理人和投资者关系,同时强化个人责任追究。
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修改 监管理念 立法完善
许可 肖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中文
129-131
2012-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