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框架下中外合作办学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教育服务贸易作为国家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国家与地区之间出于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教育输入与输出,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首次确立了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与规则的框架,为参与教育服务贸易的成员国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是推动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我国为实施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制定了一系列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不少的缺陷,在某些方面与GATS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要发展教育服务贸易,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发展,就必须首先完善相关立法,使之与GATS中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定及我国针对服务贸易做出的相关承诺趋于一致.
教育服务贸易 中外合作办学 立法完善 服务贸易总协定
黄振中 张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暨中外合作办学与高水平大学建设国际学术会议
厦门
中文
83-93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