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律师的社会责任--认识误区与概念重构

近年来,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党和政府,分管律师工作的最高领导周永康先后在不同场合提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律师要”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更大作用”.司法部作为国家最高的律师主管机关,也通过一些措施,比如建立律师宣誓等,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鉴于当前社会实践中所表达的律师社会责任存在种种缺陷,有必要重构律师社会责任概念。新的概念应当衔接己有的概念和理论,应当有助于克服当前律师行业发展的三大矛盾。本人以为,社会责任是规范和引导律师执业的“第三只手”。所谓“第三只手”,是相对于市场机制、法律规范而言的。而且,律师社会责任的性质,可以类比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律师的社会责任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公益活动,但主要不在社会公益。

律师 社会责任 执业权利 职业道德 公益活动

冉井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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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