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理念
律师职业与执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通过以谋求为生计的经济目的相连接,才能使律师真正成为一种行业.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只能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零售商.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性,它除了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必须遵守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在律师服务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当事人承担着”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帮助的功能作用,就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的理念.将律师服务之主体视为一种理念和价值观加以阐述是因为,在律师法律服务中,律师和当事人都应该自主地发挥能动的作用、他们的关系是互动的:同样,在律师法律服务问题上,提出“当事人是律师服务之主体”是为了探究有利于推动我国律师法律服务改革的应然角色与定位。如果不把律师法律服务仅仅视为一种代理活动,而是看成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建构过程的话,就会发现律师的法律服务是维系着社会法治运行效率,排除社会危机的重要力量。因此,对律师法律服务地位设定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认识,实然方面的阐述和渲染是需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应然层面上进行理性探索方显积极意义,因为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缺稀的是理性的指导。律师职业不仅是律师赖以谋生的手段,也是律师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的安身立命之本。“现代社会的整个权利结构和知识、话语结构都以某种职业结构的面目出现,判断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就某一问题发言、是否有权在某一领域发号施令的最重要的根据就是他的职业。”所以,确立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关乎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关乎着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惟有以主体性理念为指导对律师制度进行建构和改革,才能使律师成为真正意义是的职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共同体,从而更加便利于当事人。
律师职业 法律服务 主体性理念 司法改革
王申
华东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15-420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