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06条的历史渊源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针对我国的律师职业单独设定了一项罪名,所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简单的说,就是”律师伪证罪”,其条文就是我国律师界人人侧目的我国《刑法》第306条,条文内容如下:”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己经发生的“律师伪证罪”让社会大众看到,许多律师伪证罪的起因,往往源于被告翻供,或者证人作证不利控方,因而控方就抓证人,由证人指证“律师教唆”,等等,因而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更为关键的在于,我国《刑法》第306条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清除”、“教训”不合作的律师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因此,许多法学家、律师便纷纷向全国人大等国家机关“公车上书”,强烈呼吁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消除职业报复的根源,从而给我国的执业律师提供一个公平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平台。
刑法 第306条 律师伪证罪 司法实践
杨培国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52-456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