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个别化的正当程序载体:判决前调查报告
不少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刑罚个别化与刑罚统一是一对不可兼得的二难悖论命题,以致在两个都想要或者在两个都不大想要之间纠结不已.以笔者之见,刑罚个别化与刑罚统一并非二难悖论,相反,二者均是刑事法治的当然追求,是刑罚透明化、可预测性的当然要求.可以认为,刑罚统一是对任意量刑的否定,而刑罚个别化是对刑罚统一的再否定,这样的否定之再否定的过程是司法由粗放式运行到标准化运行再到精细化运行的发展过程.美国的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为我国提供了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刑罚个别化的良好经验.我国应当在总结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和立法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构建我国的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
刑罚个别化 正当程序 判决前调查报告
杨东亮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44-153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