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认真对待行政证明--行政诉讼中作证性行政证明证据形式的认定研究

本文在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对行政证明证据形式、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探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证明的本质及其应属的证据类型,并根据相应原则提出认定行政证明的规则。实践中的行政证明存在着行政确认性行政证明和作证性行政证明的区分.行政审判实践中将行政证明一概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书证加以审查认定实质上是一种误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证明的类别相异,其证据方法、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应当区别对待.将作证性行政证明归入证人证言的证据方法是解除行政诉讼中作证性行政证明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面临困境的最佳路径.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证明 证据形式 司法认定

宋国涛

武汉大学

国内会议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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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01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