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测谎证据的性质及其规制

本文以我国采用测谎技术的案例为分析样本,展示测谎技术及其结论在诉讼中采用的实际状况。并通过对测谎技术原理和国内外对测谎技术及其结论立法例的介绍,展开对测谎结论诉讼证据属性及其法律规制的讨论。作为证据而言,测谎结论具有客观性、能证性和无限性;作为诉讼证据而言,测谎结论具有主观性、法律性和有限性.采用测谎结果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当事人合意或同意为前提,不得因一方当事人拒绝测谎而形成对其不利的心证.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测谎结果的”有限采用规则”,测谎结果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增强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在刑事侦查中,测谎结论可以作为”线索型”证据使用;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证据型”运用尚需区别对待.

诉讼法 测谎证据 司法实践 立法表达 法律规制

柴晓宇

复旦大学

国内会议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北京

中文

298-307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