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案件中的证明标准
以认罪案件为基础的协商性司法对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其中也包括证明标准制度.不过,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和证明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因此,被告人认罪或有罪答辩对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明标准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我国在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构建了以认罪案件为基础的多元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从实然层面来看,简易程序在立法、司法中采取”同一证明标准说”,但从应然的角度简易程序应采”略低证明标准说”.认罪案件中证明标准的松动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案件真实的探究和人权保障之目的,不过与传统刑事诉讼制度相比,认罪程序存在实现诉讼目的不同机制.
刑事诉讼法 认罪案件 证明标准 人权保障
谢登科 杨大伟
吉林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79-388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