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事诉讼资料的公开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没有民事诉讼资料,公众将无从得知法院如何运作,公众监督与参与将难以进行,更无法究责,司法民主无法实现.目前社会公众与媒体除了判决书、开庭公告刊登的诉讼信息外,无法请求法院阅览、复制诉讼中使用的诉状、证据材料、和解协议、诉讼笔录、传票、通知等诉讼资料,从而无法真正了解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已经做了什么,现在在做什么,将来要做什么以及如何做.而这些要比直接告知公众或媒体诉讼结果更为重要且更有意义.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公众对诉讼的监督与民主参与,唯有充分的诉讼资料佐证,社会公众才知道法官是否枉法,程序是否拖延.民主社会的公众,不是需要被动地被告知法院已经做成哪些结论,而是需要积极地了解到底这些结论法院是经过如何的”评议基础”过程产生的.无论是从域内外的经验还是从我国的社会需求来看,诉讼资料公开是必要的,也是可行。因为社会公众民事诉讼资料知情权可以请求查阅、摘抄、复制利用民事诉讼资料,故民事诉讼资料公开面临的是公众知情权与公共利益、当事人隐私权、真实发现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故考量公开诉讼资料范围时,应当将这些冲突置于利益衡量的架构之下进行考察。诉讼资料公开分法院主动公开和公众申请公开两种方式。诉讼资料的公开有助于司法功能的全面实现,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

法院 民事诉讼资料 司法公开 公众知情权 司法公信力

李后龙 葛文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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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