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以民诉法修改为视角的分析
对我国1991年民诉法典进行全面修订成为当前人们对立法者的迫切期待.民诉法典的全面修订,应着重明确对诉讼模式的选择取向,厘清修订之后的民诉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所欲发挥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予以重新审视,重新构筑一套符合民诉法功能发挥要求的原则和制度体系.同时,民诉法典的全面修订还应充分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和回避制度。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这种规定并不完善,从目前来看,尚须增加规定若干基本制度;而现有的制度,亦函待改革。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审前准备程序制度、举证时效制度、强制答辩制度、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崭新理念的体系化出现,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蕴含了我国民事诉讼修改所可能展开过来的全部新型内涵,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出现的全部新型内容,均可以在逻辑上回溯至民事诉讼法个新的理念预设。
民事诉讼法 诉讼模式 立法完善 基本制度
吴如巧 谢锦添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044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1120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1-47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