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再论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流行的原则,它是用来适调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有效工具。而在大陆法系该原则却极少被采用.由于我国基本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该原则原本并不被我国法律所接受.但是大约近二十年来,该原则逐渐被我国法学界所关注.并且,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该原则事实上已被得到适用.我国的一些学者对此已有所论述.本文作者通过系统调研我国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情况得出:相较于英美来讲,该原则在我国仅仅是得到了限制性地适用,这与我国司法系统构成现状和司法管辖权的体系相符;展望未来,”不方便法院”原则应该被我国法律所吸收,最高法院可以制定出更多针对该原则的适用细则.虽然我国的立法没有正式认可“不方便法院”原则,但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推动了它的诞生。毋庸置疑,我国接受这一原则是积极的,受到了大家的欢迎。这一原则将把与我国没有实质联系的诉讼打发出去,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同时可以节约我国的司法资源,进一步也有利于我国和相关国家的良好国际民事诉讼秩序的构建。但是,对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系统研究发现,我国版本同美、英的相比是属于极其受限的一种。它甚至只能被称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替代品而非真正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然而,它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现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通知已经试图将该原则系统化,近年的法院判例也确认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一些要素,许多细节仍然有待研究、发展。展望未来,必须由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式确认该原则。届时,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性质应当予以强调,“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也必须得到进一步具体完善。

不方便法院原则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涂广建

澳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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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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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2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