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现代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

现代型诉讼涉及各种超越个别利害关系和法定权益范畴的新型利益,具有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诉求内容多样性等特质,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产生重大的冲击.为此,除了在实体法上有所调整外,程序权保障论、诉讼政策论、纠纷管理权论、争点为限论等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或可为救济被侵害的利益,保障广大受害者平等接近、使用司法的机会,也为我国相关论重构提供借镜.我国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原则上以原告对被告所主张的实体法上权利或应受保护的利益为基准判断诉讼要件的存否,或者以管理权理论作为诉讼担当的依据,即将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完全归于原告和被告对诉讼标的管理权。而这种管理权源自于实体法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种从实体法角度去设计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将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完全归于原告和被告对诉讼标的的管理权的做法,虽然在诉讼法仅为实体法之附庸的时代可行且有效,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面对现代型诉讼时其局限也愈发可见。它不符合社会民事流转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在发生纠纷时一请求司法保护而提出的权利救济的要求,也不利于让更多的民事权利争议主体进入诉讼程序,也不利于拓展司法保护的权利空间。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适格理论进行重构,即应采取比较务实的方法,针对群体性纠纷或现代型诉讼的类型化问题,建构一套二元或多元当事人适格理论体系,同时兼顾诉讼法上诸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与第三人的程序保障等诉讼法上的基本要求。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适格 司法保护 程序保障 实体法

陈贤贵

华侨大学法学院 福建泉州362021

国内会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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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1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