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与集中审理主义的建立
集中审理主义以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能够有效应对诉讼爆炸而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成为这些国家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主线。如果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建立起明确的争点整理程序、明确争点整理对庭审的约束力、进一步完善诉答程序并明确法官在集中审理过程中各阶段的释名义务,则必将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使得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更加的科学和完善。本文分析了中国式集中审理主义的不足,包括诉辩阶段功能依然不够完善、争点整理程序未建立、争点整理结果对庭审程序没有约束力等。并提出了对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建议,首先是建立争点整理程序,其次要明确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案件的争议焦点范围主要包括审理对象和范围上的争点、事实和证据上的争点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争点,法官释名义务也应围绕案件审理对象、范围整理中的阐明义务;事实上、证据上争点整理中的阐明义务;法律上争点整理中的阐明义务等方面展开。
民事诉讼法 集中审理主义 立法完善 司法解释
张国桥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12-116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