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民诉法修改遗忘的程序
家事诉讼,是指规范特定家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本文所称的家事诉讼是以家事身份关系案件为核心,同时涉及其他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的程序,是一种广义的、综合性的家事诉讼程序.因家事纠纷特殊性,一些国家为其设置了特别的程序和制度,以便于此类纷争的妥当解决.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对家事诉讼只字未提,2007年、2012年民诉法两个修正案也未有涉及,不能不说这是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本文拟通过对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性考量和实践检思,探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制度化的可能性及其趋势,以期为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从世界范围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产生和制度化具有很多外在因素和内在动因,正是在这些内外交错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国在涉及以离婚等家事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事纠纷领域,出台了体现家事纠纷特殊规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日益增多,且日趋复杂化,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特殊诉讼标的需要特殊诉讼程序。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该类纠纷不宜用契约关系及其调整方式来解决,也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它必须有自己独特的程序及处理方式。从民事诉讼制度角度看,我国没有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典,但在婚姻法、收养法等亲属法领域己经初步确立了家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程序制度,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相关实体法对家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根据家事纠纷特点设计特别程序进行应对的理性要求,不仅解决了家事纠纷救济有法可依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而且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家事案件程序缺失的空白,其积极意义可见一斑。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早己对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等涉及身份的案件进行了特别的审理和裁判,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特殊的审理方式和审理理念:如强调调解、强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陪审、强调职权参与、强调保护隐私等。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层面的立法空白而言,家事审判的实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其积极意义同样不可小视。从实践理性角度而言,目前的调解主导型的审判以及调解为主、能动司法的民事政策完全能够满足大部分家事案件的审理需求,倡议构建家事诉讼程序似乎不合时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所倡导的法院调解对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并不构成障碍,相反,还具有促进家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完善的正当性资源。民事诉讼调解和家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不同的理念和程序,强化法院调解,应当关注家事诉讼调解的特殊性。因此,构筑调解制度不能仅仅局限在一般民事诉讼层面,而应当将家事调解放在家事诉讼程序的建构中系统设计,使家事审判的理念和精神与家事调解的价值相互融通,和谐一致,实现二者效益的最大化。
民事诉讼法 家事纠纷 审判程序 调解程序 立法完善
陈爱武 蒋海英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38-142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