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技术选择而非价值判断
公益或是私益法律都应一体保护.只有在公益与私益发生了冲突,需要牺牲私益而保全公益时才有必要强调公益的优先性,除此之外并无强调公益的必要性.兼之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将公益诉讼规定为一项法律制度将面临巨大的困境和挑战.既然公共利益优先这样一种价值判断并不存在,而直接以公益为切入点又会造成立法体例、立法技术上的诸多困难,那就有必要换一个思路来考虑问题,即在技术层面为公共利益拟制一方主体,以解决其主体缺位的问题,这应当成为问题的切入点.
公益诉讼 法律制度 价值判断 立法构想
杨会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56-159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