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2012年民诉法修改之后,从立法上对民事公益诉讼予以了规定,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但规定上稍显模糊,没有具体界定原告范围,不利于实务操作.实务中,检察机关应该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与受损公益属于同一领域,并对受损公益具有特定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具有原告资格,但仅仅限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在启动诉讼程序的职权直接控制之下.具有特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在其行业领域内应被赋予原告资格,并且,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确定应由相关单行立法作为依据.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
朱腾飞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83-188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