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探析

我国新修订的《民诉法》,将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归纳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意在建立多元化的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互补的起诉模式.但是,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已成为即将开展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当务之急.笔者从既往的国内司法实践以及国外有关制度和司法实践梳理入手,笔者认为,我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主体和有关组织主体两个类型,并从实践层面上进行深入解析。
民事诉讼法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
尹颖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94-199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