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若干问题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其中修正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上述规定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组成部分之一,为人民法院审理特定民事案件在程序设置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拟从法律规定入手,阐述了小额诉讼程序及其特征,它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诉讼程序,且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运作。法官具有较大的职权,并注重调解。受案范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金额有限。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一项程序权利,是立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关怀的体现。笔者认为,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当事人对民事程序的理性选择,可以使其接近正义得以最大有效化。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客观差异,立法上除应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条件、审级制度及裁判效力进行全面规定外,还应当对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进行法官释明和诉讼风险提示,以便当事人在正确判断的同时慎重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同时为了保障被告的程序选择权,应当在立法中规定被告可以对原告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最大限度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而且在小额诉讼程序实践运行中应当注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明确小顺诉讼程序审理规范等问题。小额诉讼程序并非独立存在于民事诉讼其他程序之外,其与民事诉讼其他程序共同成为我国多元化诉讼机制重要组成部分;该程序的设立,既能保障司法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实现司法正义;又为经济较弱的普通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大众化、平民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之实现提供了可能。
民事诉讼法 小额诉讼程序 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
周麒
云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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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25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