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第三人撤销裁判诉讼程序的限制性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旨在保护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新的第三人撤销裁判诉讼制度.该制度几经学界和司法界商榷论证后才得以设置,体现的是立法者在追求司法的权威性、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追求实质正义这两种价值理念的权衡,符合当今社会的特殊现实需要.也基于此,要求对该程序的理解和适用须遵循限制性适用的原则,唯此才能真正实现该制度的立法旨意和应然法律效果.笔者建议结合国外立法例,注重现有民诉法框架内的相关制度的功能定位,在按照普通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搭建诉讼制度保障第三人诉权的基础上,须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定,通过严格审查和限制性审理,严格限制适格的原告,严格限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管辖法院,实现该制度特定的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撤销诉讼 法律适用 立法建议
王冬青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03-307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