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解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6条第3款
本文结合当前所关注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权益的实际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一阐述分析,首先从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事后主动救济途径的缺失、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通过申请再审的救济、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通过独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等方面论述了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事后救济机制的发展历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可以在与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比较中体现出来:即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力存在特殊之处,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且较之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范围要广,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级应适用一审审级。独立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全新诉讼种类,应作全新规定。笔者认为,解释适用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重点理解和把握下列程序问题: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撤销诉讼 救济机制 法律解释
张文香 张立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全国总工会工运研究所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08-312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