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诉法修正案(2012)》第10条之深层解析--以第三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法理定性与立法体例选择为中心

《民诉法修正案(2012)》第10条确立”第三人撤销诉讼”,将其置于法典之”第一编总则”之”第五章诉讼参加人”之”第一节当事人”中,定位于对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定性为两审终审审级模式下之常规诉讼程序.该立法方案有三大弊端:其一,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定性违背民事诉讼之基本程序法理;其二,对第三人撤销诉讼之立法体例的选择犯有原则性错误;其三,将导致第三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丧失.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之立法完善,首先要恢复其正确法理定性,即:将其定性为超越常规审级制度之非常规诉讼程序,令其回复确定判决之瑕疵救济程序的怀抱。既然要恢复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的正确法理定性,那么也就必须就其立法体例作出相应之调整,还要完善第三人橄稍诉讼之程序规则。

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撤销诉讼 救济程序 立法构想

丁宝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国内会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南京

中文

317-321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