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我国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就是在当事人合意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引入法官的审查,从而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在其原有合同性质之上,通过该程序附加一些司法特征.基于此特殊性质,司法确认程序的启动可采取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的方式;法官的审查范围应以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调解协议的审查内容应保障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司法确认结果的救济手段将采取合同无效之诉的途径.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程序 当事人 自愿原则 救济机制

周建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南京

中文

335-339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