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民事诉讼法”先行调解”的理解与适用--以陕西丹凤县法院”诉调对接”为例
诉前调解是我国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热点问题.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在司法创新、能动司法、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方面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创造出多种多样的诉前调解模式.在立法对诉前调解本无明确规定而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先行调解规定的背景下,本文以陕西丹凤县人民法院龙驹法庭实施的”诉调对接”模式为例,分析了诉前调解应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即诉前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合理解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避免以诉前调解拖延诉讼,不能过分依赖调解者的身份,处理好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等。分析其与美国ADR方式和调解程序与审前调解的比较性特点,提出将诉前调解纳入先行调解的规程设计首先,应对先行调解的范围即案件类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规定先行调解的程序。
民事诉讼 诉前调解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李政
西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76-380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