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先行调解抑或强制调解--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我国新民诉法第122条作出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但是该条内容较简陋,没有规定适宜调解的案件范围,却强调调解的当事人自治原则,有可能使该条形同虚设,使本该强制调解的案件得不到调解.强制调解具有的分流案件、减轻司法负担的功能使其具有构建的必要性,我国设立强制调解制度已有实践和政策支持.适宜强制调解的案件范围应借鉴域外之经验,应适用于因长期性、综合性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以及有着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需要的案件.目前采取的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与法院调解均可采取,但要注意在强制委托调解保障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民事诉讼法 先行调解 强制调解 法律适用

张晓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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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02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