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冷思考
近年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处于热潮之中,这与司法政策的转变不无关系.而要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制度的作用,使其能成为重要的解纷方式之一就需要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重新定位、真正厘清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并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在具体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要明确法院调解程序的定位,将其作为一种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第三种救济形态来建构,从而将当事人间的合意与公力的保障发挥至极致,以最大限度发挥其纠纷解决的功能。同时,调解程序的启动、运行及最终方案的达成等均需明确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构建。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程序,法院调解较诉讼程序来说具有灵活性、随意性、自如性、自主性等诸多特征,但却不能将这种自主性任意放大至不受任何约制,可以态意妄为,否则即失去了程序的本质。而为保障自主交涉与对话的自由,避免由双方实力的不平衡导致内在的压迫与强制,一定的程序性规则是无论如何需要的。当然,对法院调解程序性的要求显然不能比肩严格奉行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其程序的内在要求即是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与自由度,很显然其间的度很难把握与掌控,但绝不能退化为没有任何约束与限制的自由操作。
法院调解制度 权益保障 立法完善
辛国清
东北财经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08-412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