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司法确认制度规范运行问题研究

本文立足于司法审判实践,结合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在进一步论析司法确认的价值、性质及效力的基础上,从司法确认的审查方式、司法确认的审查主体、调解协议的审查强度等角度,就司法确认制度的规范运行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意见建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提供了另外一种渠道,一定程度上激活了诉外调解。但笔者认为,通过司法程序赋予诉外调解协议以强制力不应该成为纠纷解决的常态。因为从本来意义上,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而不应该靠国家强制力执行。另外,人民法院对过多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势必会以司法解纷的方式代替了诉外调解,加重人民法院审判及执行的负担,同时也隐形地挤占了诉外解纷力量发展的空间。因此,笔者更赞同这样一种提法:司法确认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的意义更在于宣示或导向,表明司法对诉外调解的监督与支持,实务中不宜以司法确认的数量来考核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和法院的工作成绩,而应该更多地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程序选择权以及纠纷得以解决的实质目的,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确认制度遵循司法的规律科学、健康发展。

民事诉讼法 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 司法实践

张爱云

山东省潍坊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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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50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