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下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再思考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制度的修改仅仅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没有确认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也没有修改现有的诉讼调解.新民诉法适用后,应继续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操作规则;在总结各地法院委托调解试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院附设调解提高委托调解适用的频率和效率,建立全国统一的委托调解制度;诉讼调解也应建立调审法官分离的制度.最终在权衡自愿与诚实信用、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系统性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
民事诉讼法 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诉讼调解 衔接机制 立法完善
吴全美子
安徽农业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51-454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