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事证明妨碍推定的程序适用

证明妨碍推定又称不利推定,是指在当事人采用毁损、抑制、隐匿等方法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裁判者可以据此断定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本文拟对证明妨碍推定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对裁判者证明妨碍推定适用、对当事人诚信的保存及提出证据有所裨益。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认定以及证明妨碍制裁措施的选择是一个前后相继的动态过程,证明妨碍行为的认定,是选择证明妨碍制裁措施的基础。因此证明妨碍推定以及其他制裁措施适用的研究,必须区别证明妨碍行为构成条件和证明妨碍措施选择条件。遗憾地是一般学者均是概括地研究证明妨碍的构成条件,甚至将具体证明妨碍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为证明妨碍的条件。强调技术理性的英美法系,则根据案件中证明妨碍的情形,设定了多元证明妨碍救济措施,并赋予裁判者在选择证明妨碍制裁措施方面的裁量权。体现认定证明妨碍行为与选择制裁、救济措施的分离,使英美判例之证明妨碍制度的理解更加科学。不过证明妨碍构成条件与具体制裁措施适用条件之间的分离是相对的。证明妨碍行为构成的认定是选择证明妨碍措施的基础,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条件还可作为制裁措施的选择条件。综合学界研究成果,结合本文倡导的研究视角,认为证明妨碍行为构成条件除包括主观条件、妨碍行为、证据的关联性等之外,还应包括:主体条件,妨碍人须有证据保存义务,妨碍结果等。多元化救济措施观及证明妨碍认定与制裁阶段化之视野,必须直面理论上争议及实践中的困惑。行为人应否必须有主观恶意,要否必须辅之间接证据,被毁损的证据要否必须是至关重要的。纵上可以得出结论,研究证明妨碍推定的适用条件,必须有证明妨碍行为构成与选择证明妨碍制裁,包括证明妨碍推定相分离的视野,同时应着眼于证明妨碍制裁或救济措施多元化思路。以此为基础,则证明妨碍推定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证明妨碍行为构成条件,还须包括适用证明妨碍推定的特殊条件。

民事诉讼 证明妨碍推定 法律适用

赵信会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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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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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75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