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证据调查与当事人主义
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在批判超职权主义观念的基础上,主张向当事人主义的目标发展,大大削弱了法官依据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分析发现,对真实的追求是民事诉讼的真谛,当事人主义并不排斥法院实施证据调查.在我国,应当通过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司法者能动地输出司法正义。发现真实是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法院职权行使的最低限度和必要界限。法官在对事实无法获得确切的心证时,依据职权对现场进行勘验为必要的证据调查,这是法官心证的权力,应当确立为法官的固有权责,法官有权行使但是不能放弃。在此基础上,设置法院的证据调查程序和措施,处理好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前准备程序,改进证据收集方式,确立法官的阐明权(义务),完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通过制度的规范化以及彼此之间的协同运作,保障法官能动的实现发现真实的最终目标。
法院 证据调查 当事人主义
李晓丽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76-480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