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不能接受客观举证责任裁判方法

关于如何正当解决民事案件疑难事实的认定处理,学界曾试图移植德国客观举证责任裁判方法,这种裁判方法颠覆了我国传统的案件事实”真伪分明”的认定要求,将事实认定疑难案件的情形定位为”真伪不明”,从而适用实体法背景下举证责任的法定分配来裁判案件.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能接受客观举证责任裁判方法.在我国诉讼文化的发展历程中,针对疑难案件事实,从来都是要求裁判者做出裁判者做出”真伪分明”的认定.在理解和适用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时,应当遵守法律制度的文本原意,做出慎重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 客观举证责任 裁判模式 法律解释

季桥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国内会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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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94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