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诉讼中证明妨碍之适用
证明妨碍又称为举证妨碍,是指当事人因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诉讼中或诉讼外、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变得困难或不可能,从而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作出对被妨碍的当事人有利调整的制度。医疗诉讼证明妨碍是证明妨碍理论在医疗诉讼中的延伸,即医疗机构于诉讼中或诉讼外、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患者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情形。医疗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在医疗诉讼中,患者可能因为事实上或是专业上的原因难以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再加之证据偏在现象的存在,因此许多国家都本着保护患者利益的考虑建立了相应的证明妨碍制度。其次,为了保障医患双方在诉讼上的武器平等,我国《证据规定》采取了证明责任倒置的做法,将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转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笔者认为,虽然此举可以使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积极提出其所掌握的证据,但把举证压力过多施在其身上并不见得有利于患者一方,因为医院可能为保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采取更为保守的治疗,而这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患者的利益。所以各国鲜有完全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的立法例。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就是何种行为可以视为证明妨碍行为。医疗诉讼证明妨碍的主体要件即何者可以构成证明妨碍行为。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可以构成证明妨碍。由此,可进一步把医疗机构分为不负证明责任的医疗机构与负证明责任的医疗机构两类主体。证明妨碍的客体要件,是指证明妨碍行为作用的对象,即可以被妨碍的证据方法,具体到医疗诉讼中,就是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过错是构成证明妨碍的主观要件。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包括:时间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选择与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息息相关,救济、惩罚和预防是其价值目标。证明妨碍理论发展至今,学界也出现了关于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各种学说。下面笔者将着重对医疗诉讼中证明妨碍的证明责任转换说、自由心证说、证明标准降低说、推定主张成立说等各种学说予以分析。最后提出了证明妨碍在医疗诉讼中适用的几点立法建议,首先明确病历资料保管义务,对义务违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其次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负有证据保存的告知义务,最后医疗机构应在诉讼中适时阐明病历。
医疗诉讼 证明妨碍制度 法律适用 立法建议
包冰锋 孙矜如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17-521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