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以程序公正请求权为视角探析当事人阐明义务

法律是以设立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民事诉讼法就是为保障实现权利而设立的基本法律产品。当事人阐明义务作为克服证明困境和服从法律规定的妥协产物便进入了诉讼法视野。传统的辩论主义及证明责任无力减缓当事人证明的负担,更不能克服当事人证明困境.本文从当事人阐明义务的概念、价值评价、争议问题、行使等内容入手分析了德日大陆法系近代诉讼当事人阐明义务的理论要素和变迁历史.认为为有效缓解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负担,并从制度上规制法官裁量权的扩张以此减少法院对当事人裁判突袭的机率,修正传统的辩论主义,使其真正回归于公平正义的轨道,实现证明责任的后续使命,保障裁判请求权,实现中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改革,应当借鉴当事人阐明义务制度.虽然阐明义务是诉讼法学对现代型诉讼的研究成果,但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己经逐渐确立了它的行使规则。在运用阐明义务时,应当考虑以下内容:阐明义务产生的前提,阐明义务的主体,包括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阐明义务的限制,阐明义务履行的方式,违反阐明义务的法律效果等。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阐明义务 程序公正请求权 证明责任 司法实践

周艳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 210046

国内会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南京

中文

526-532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