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建议适用基本问题探讨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检察建议的具体适用仍然集中于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将检察建议运用到其他程序的法理与具体适用的探讨相对缺乏.本文探讨了检察建议的适用主体、内容、效力、范围及其具体程序等基本问题,试图合理配置检察建议权,使得检察权与审判权能够良性互动,实现民事检查监督的规则之治.检察建议的内容构成应当是具体明确且有事实依据,还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一般包括: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应当是局限于诉讼进程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不能是诉讼职权行为轻微不当或不规范,没有达到违法的较为严重情节且没有对当事人的正义诉求之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就不能视为是违法行为。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检察建议应当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这个监督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违法执行行为和执行不当行为,更包括贪污受贿,违法处分被执行财产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收到后应当立即在检察建议回执上签收,检察机关针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提出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令人民法院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令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此处的检察建议不包括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权 法律适用
李瑞兴 孙玉琼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88-593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