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应扩展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进行平等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立法将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远远不够,因为有些调解虽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违反自愿原则或违法,民事诉讼法也应将这类调解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从调解的模式上分析,调审结合的模式有导致自愿原则异化的可能。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从调解的性质上分析,渗透着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理应接受外部监督。从调解的启动上分析,随意性较大的特点给强制调解留有广泛空间。从调解的现状上分析,违反自愿原则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时有发生。从调解的风险上分析,法官趋利避害的心理会增加强制调解的几率。从调解的救济上分析,强制调解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有违公平。

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 检察监督 法律适用

陈长均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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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2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