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从民事诉讼法修改来看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就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范围和程度的修改,这些修改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就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而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远不止于这些技术性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范围的扩大为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司法鉴定虽然只是为诉讼提供证据的一种证据调查方法,但随着司法鉴定在诉讼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鉴定意见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成为左右胜负走向的决定性因素,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约束和监督的必要性己经越来越明显。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是极不完善的、甚至是空白的,当前加强对司法鉴定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对司法鉴定进行监督,建立起全面、系统的检察监督体系。所谓司法鉴定监督,简单的讲就是指特定的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权利,对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包括公权力和特定私权利的处分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司法鉴定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鉴定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的监督。而狭义的司法鉴定监督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根据法定程序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监督。在我国的语境下,狭义的司法鉴定监督包括人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最后提出了建立司法鉴定检察监督的几点改革建议,首先通过立法斌予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力,其次要加强检察机关技术力量配置以适应监替需要。
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司法鉴定 监督机制
柴福敏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17-621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