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表达与实践运作
作为民事诉讼中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的重要制度--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由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实践运作来看,我国的这些规定却与其实践运作呈现并未一致的走向.我国民事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发回重审案件的理由以及其他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从应然意义上而言,我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实践运行应是顺畅的、理性的。但是基于实然意义上来看,我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实践己经背离了立法的表达而呈现一定程度的泛滥与非理性的一面。主要表现在:发回重审的理由,发回重审的次数,发回重审案件的庭审形式,案件重审后的救济方式,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方式,发回重审案件的管理与审批等。当下中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表达与实践运作呈现一定程度的相互背离,实践中的发回重审制度运作的非理性状态在未来中国的民事诉讼改革中应当加以改变:改革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改革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的程序,强化案件发回重审的审批与把关程序。
民事诉讼法 发回重审制度 立法表达 司法实践
张嘉军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52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35-638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